2018年12月17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修订了企业申报表的部分表单,其中涉及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有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本文结合修订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有关事项进行梳理。
一、优惠事项办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涉及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以下几种: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二、预缴申报
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png)
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本年累计减免税额。
三、汇缴申报
(一)封面
封面,填报声明处由过去的法定代表人签章改为纳税人签章;会计主管签名改为经办人签名,新增了经办人身份证号,代理机构签章。
(二)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高新技术企业填写:“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1-1”“211-2”“211-3”“211-4”。